李鳴鐘: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應不斷“刷新”
深圳證券交易所副總經理李鳴鐘表示,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在運行過程中還存在進一步優(yōu)化的空間,需要不斷“刷新”。
一是投資者風險評估是否有效。實踐中,投資者風險測試往往形式大于實質,較難揭示投資者真實的風險偏好。此外,投資者信息在各經營機構之間形成“信息孤島”,整個市場的信息成本有待降低。
二是資產門檻設置是否恰當。資產門檻清晰明確、易于執(zhí)行,但也可能存在單一固化的問題。例如“資產規(guī)模不低于50萬元”,是當前眾多高風險產品使用的適當性門檻。短期內,這一標準可能與現(xiàn)有投資者狀況相適應;但長期來看,隨著經濟環(huán)境、市場交易、投資者結構等因素的變化,有必要基于客觀數(shù)據對標準設置做出評估,動態(tài)化地設置資產門檻。
三是糾紛解決機制是否完善。當前《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》雖然彌補了經營機構違反適當性義務處罰措施的制度空白,但僅是通過行政手段強化經營機構守法意識,缺乏對投資者的民事救濟。近期,最高人民法院發(fā)布《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(征求意見稿)》,明確賣方機構違反“適當性義務”造成投資者損失的,應承擔賠償責任;同時,細化了責任主體、舉證責任、證據要求、損失認定等事項的審判指導。這一舉措暢通了投資者的司法救濟渠道,但實施效果仍有待實踐中檢驗。此外,尚需進一步完善協(xié)商、調解、仲裁等非訴糾紛解決機制,以提高投資者適當性糾紛的解決效率。
對于如何強化投資者適當性管理,李鳴鐘提出了四點建議:一是進一步突出對弱勢投資者的傾向性保護。二是推動經營機構形成“客戶利益至上”的經營理念。三是運用金融科技對投資者“精準畫像”,著力提升適當性匹配效能。四是強化投資者教育,提升投資者“買者自負”能力。